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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布通知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发布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9-6-21 关注次数: 二维码分享
6月18日内蒙古耗材获悉,国家卫健委发布通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了管理对象及管理内容等,设定了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供应目录,规定了医用耗材采购要求,建立了医用耗材临床使用分级管理制度,明确了监管措施。以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促进医用耗材合理规范使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对象及管理内容等。《办法》明确了医用耗材的定义和分类,明确对医用耗材的遴选、采购、验收、存储、发放、临床使用、监测、评价等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

(二)设定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供应目录。要求医疗机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适宜、经济的原则,制订本机构医用耗材供应目录,并定期调整。同时要求医疗机构限制医用耗材品种品规数量,对功能相同或相似的医用耗材也要限定供应企业数量。

(三)规定医用耗材采购要求。规定医用耗材采购实施统一管理。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医用耗材的采购活动,不得使用非医用耗材管理部门采购供应的医用耗材。

(四)建立医用耗材临床使用分级管理制度。医用耗材的临床使用,分三级管理。本办法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目录将医疗器械分为I、Ⅱ、Ⅲ类)》,将医用耗材分为I、Ⅱ、Ⅲ级。Ⅰ级医用耗材,由卫生技术人员使用;Ⅱ级医用耗材,由有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后使用;Ⅲ级医用耗材,按照医疗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由具有有关技术操作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对于植入类医用耗材,在使用前还应当进行术前讨论。

(五)明确监管措施。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用耗材管理信息系统,并覆盖遴选、采购、验收、入库、储存、盘点、申领、出库、临床使用、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控、超常预警、点评等各环节,实现每一医用耗材的全生命周期可溯源。同时,将医用耗材购销管理纳入行风建设管理领域,加大对医用耗材管理过程中违反“九不准”规定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定期检查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内蒙古耗材声明,国家卫健委发布通知医用耗材管理办法发布文章转载自医药观察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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